时间:2024/1/28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本文转自:中国发布中国网3月2日讯(记者张艳玲)记者从最高法获悉,3月15日起,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2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(下称《规定》),于3月15日起施行。《规定》明确奖品、赠品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,规范网络促销行为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,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不得以奖品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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